13.2 主控项目


13.2.1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使用的设备、材料应进行进场验收,验收结果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并应形成相应的验收记录。各种材料和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和相关技术资料应齐全,并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对下列主要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和功能进行核查:
    1 系统集成软件的功能及系统接口兼容性;
    2 自动控制阀门和执行机构的设计计算书;控制器、执行器、变频设备以及阀门等设备的规格参数;
    3 变风量(VAV)末端控制器的自动控制和运算功能。
    检验方法:观察、尺量检查;对照设计文件核查质量证明文件。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2.2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的传感器、执行机构,其安装位置、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预留的检测孔位置正确,管道保温时应做明显标识;监测计量装置的测量数据应准确并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标准仪器仪表实测监测计量装置的实测数据,分别与直接数字控制器和中央工作站显示数据对比。
    检查数量:按本标准表3.4.3最小抽样数量抽样,不足10台应全数检查。
13.2.3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的系统集成软件安装并完成系统地址配置后,在软件加载到现场控制器前,应对中央控制站软件功能进行逐项测试,测试结果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测试项目包括:系统集成功能、数据采集功能、报警连锁控制、设备运行状态显示、远动控制功能、程序参数下载、瞬间保护功能、紧急事故运行模式切换、历史数据处理等。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根据软件安装使用说明书提供的检测案例及检测方法逐项核查测试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测。
13.2.4 监测与控制系统和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应同步进行试运行与调试,系统稳定后,进行不少于120h的连续运行,系统控制及故障报警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不具备条件时,应以模拟方式进行系统试运行与调试。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核查调试报告和试运行记录。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2.5 能耗监测计量装置宜具备数据远传功能和能耗核算功能,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按分区、分类、分系统、分项进行设置和监测;
    2 对主要能耗系统、大型设备的耗能量(含燃料、水、电、汽)、输出冷(热)量等参数进行监测;
    3 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等创新技术构建的新型建筑节能平台,具备建筑节能管理功能。
    检验方法:对检测点逐点调出数据与现场测点数据核对,观察检查,并在中央工作站调用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结果及能耗图表。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2.6 冷热源的水系统当采取变频调节控制方式时,机组、水泵在低频率工况下,水系统应能正常运行。
    检验方法:将机组运行工况调到变频器设定的下限,实测水系统末端最不利点的水压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2.7 供配电系统的监测与数据采集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检查中央工作站供配电系统的运行数据显示和报警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2.8 照明自动控制系统的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公共建筑的公用照明区应采用集中控制,按照建筑使用条件、自然采光状况和实际需要,采取分区、分组及调光或降低照度的节能控制措施;
    2 宾馆的每间(套)客房应设置总电源节能控制开关;
    3 有自然采光的楼梯间、廊道的一般照明,应采用按照度或时间表开关的节能控制方式;
    4 当房间或场所设有两列或多列灯具时,应采取下列控制方式:
        1) 所控灯列应与侧窗平行;
        2) 电教室、会议室、多功能厅、报告厅等场所,应按靠近或远离讲台方式进行分组;
        3) 大空间场所应间隔控制或调光控制。
    检验方法:
    1 现场操作检查控制方式;
    2 依据施工图,按回路分组,在中央工作站上进行被检回路的开关控制,观察相应回路的动作情况;
    3 在中央工作站通过改变时间表控制程序的设定,观察相应回路的动作情况;
    4 在中央工作站采用改变光照度设定值、室内人员分布等方式,观察相应回路的调光效果;
    5 在中央工作站改变场景控制方式,观察相应的控制情况。
    检查数量:现场操作检查为全数检查,在中央工作站上按照明控制箱总数的5%抽样检查,不足5台应全数检查。
13.2.9 自动扶梯无人乘行时,应自动停止运行。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2.10 建筑能源管理系统的能耗数据采集与分析功能、设备管理和运行管理功能、优化能源调度功能、数据集成功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对各项功能逐项测试,核查测试报告。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2.11 建筑能源系统的协调控制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优化监控等节能控制系统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验方法:输入仿真数据,进行模拟测试,按不同的运行工况监测协调控制和优化监控功能。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13.2.12 监测与控制节能工程应对下列可再生能源系统参数进行监测:
    1 地源热泵系统:室外温度、典型房间室内温度、系统热源侧与用户侧进出水温度和流量、机组热源侧与用户侧进出水温度和流量、热泵系统耗电量;
    2 太阳能热水供暖系统:室外温度、典型房间室内温度、辅助热源耗电量、集热系统进出口水温、集热系统循环水流量、太阳总辐射量;
    3 太阳能光伏系统:室外温度、太阳总辐射量、光伏组件背板表面温度、发电量。
    检验方法:将现场实测数据与工作站显示数据进行比对,偏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条文说明

13.2.1 设备材料进场验收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9和本标准第3.2节的有关规定。涉及系统集成的部分,施工单位应依据供应商提供的软件测试大纲(预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进行工厂见证测试,重点测试接口的兼容性,保证接口双方中任何一方发生故障时不影响另一方。并应对下列主要产品的技术性能参数和功能进行核查:
    1 对照安装使用说明书,核查系统集成软件的功能及系统接口兼容性。
    2 对照自动控制阀门和执行机构的设计计算书,核查控制器、执行器、变频设备以及阀门等设备的规格参数。
    3 变风量(VAV)末端控制器的自动控制和运算功能。
13.2.2 现场传感器、执行机构等仪表设备的安装质量对监测与控制系统的功能发挥和系统节能运行效果影响较大,本条要求对现场仪表的安装质量进行重点检查。
13.2.3 系统集成软件的检测和验收应依据本条规定执行。
13.2.4 在试运行中,应对各监测控制回路分别进行自动控制投入、自动控制稳定性、监测控制各项功能、系统连锁和各种故障报警试验,调出计算机内的全部试运行历史数据,通过查阅现场试运行记录和对试运行历史数据进行分析,确定监测控制系统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3.2.5 本条主要适用于与监测控制系统联网的监测计量仪表,应通过定期的校准和检验,保证监测计量仪表的测量准确度。对利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及大数据等创新技术构建的新型建筑节能平台,应加强建筑节能管理并具有相应的功能。依照本规定进行监测与计量装置的设置,可以更好地完成建筑节能监测和控制功能。
    根据系统安装使用说明书提供的检测方法,对检测点逐点调出数据与现场测点数据进行核对,并在中央工作站调用监测数据统计分析结果及能耗图表。
13.2.6 冷热源水系统变频控制的检测和验收依照本条规定执行。
    实测机组运行工况在变频器设定的下限时水系统末端最不利点的水压,水压值应符合设计要求。
13.2.7 当配电的监测与控制系统联网时,应满足本条所提出的功能要求。
13.2.8 照明控制是建筑节能的主要环节,照明控制应满足本条所规定的各项功能要求。
13.2.9 应选择有自动节能控制方式的自动扶梯产品。
13.2.10 应设置建筑能源管理系统,以保证建筑设备通过优化运行、维护、管理实现节能。建筑能源管理系统按时间(月或年),根据检测、计量和计算的数据,做出统计分析,绘制成图表;或按建筑物内各分区或用户,或按建筑节能工程的不同系统,绘制能流图;用于指导管理者实现建筑的节能运行。
    根据软件安装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各项功能进行逐项测试,并形成测试报告,核查测试报告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3.2.11 建筑能源系统的协调控制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优化监控是节能控制系统的主要功能。
    1 建筑能源系统的协调控制是指将整个建筑物看成一个能源系统,综合考虑建筑物中的所有耗能设备和系统,包括建筑物内的人员,以建筑物中的环境要求为目标,实现所有建筑设备的协调控制,使所有设备和系统在不同的运行工况下尽可能高效运行,实现节能的目标。因涉及建筑物内的多种系统之间的协调动作,故称之为协调控制。
    2 供暖、通风与空调系统的优化监控是根据建筑环境的需求,合理控制系统中的各种设备,使其尽可能运行在设备的高效率区内,实现节能运行。如采取时间表控制、一次泵变流量控制等控制策略。
    3 人为输入的数据可以是通过仿真模拟系统产生的数据,也可以是同类在运建筑的历史数据。应由施工单位或系统供货商提出模拟测试方案,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测试。
13.2.12 可再生能源的监测应完成本条规定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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